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原告應攜帶互助會單等相關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