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調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姚青萍
上列聲請人與 姚家楹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
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
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
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
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亦有規定。查本件聲請人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3萬3,531元;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0萬5
00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應以其中最高者即
先位聲明部分之513萬3,531元定之,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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