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聯泰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參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捌萬參仟貳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參仟貳佰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