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89年度新簡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四四五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秀嫚
  被   告 乙○○○
        丑○○○
        辛○○○
  兼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
        己○○
        壬○○
        甲○○○
        子○○○
        癸○○○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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