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59號、107年度執字第2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祥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復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當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而關於判決確定日,刑事訴訟法既無應計算至當日時、分之明文規定,自應對受刑人作有利之解釋,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是倘「某甲所犯子罪上訴期間10日於85年6月17日屆滿,若其未於85年6月17日晚間12時前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即告確定。如某甲於85年6月17日晚上8時犯丑罪,子罪尚未確定,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此有司法院(86)廳刑一字第2358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可資參照。依上說明,所謂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日,如與後罪之犯罪日為同日,則因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係於確定當日之晚間12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故於後罪發生時,該最先確定之案件尚未發生確定效力,合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而應准定執行刑。
四、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
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林國祥所犯如附表編號1、3、4、5、7、8所示為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6、9、10所示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查受刑人林國祥因犯竊盜、毒品、搶奪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固與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同為106年7月24日,惟依上開說明,仍應認合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又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3、4、5、7、8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6、9、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林國祥於107年2月1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附表:受刑人林國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2│有期徒刑4月││││次)││├──────┼────────┼────────┼────────┤│犯罪日期│106年01月12日中│1.105年11月26日│106年06月10日上│││午12時45分許│18時許│午7時50分許前之││││2.106年01月13日│某時││││15時、16時許││├──────┼────────┼────────┼────────┤│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982號│偵字第502號、│字第18793號││││1065號、133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豐簡字第││實││382號│1048號│509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6日│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豐簡字第││決││382號│1048號│509號││├────┼────────┼────────┼────────┤││確定日期│106年7月24日│106年8月9日│106年9月30日│├─┴────┼────────┼────────┼────────┤│是否得易科罰│均是│均否│均是││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186號│字第14994號│字第15508號││├────────┴────────┴────────┤││編號1至編號4,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判2次)│├──────┼────────┼────────┼────────┤│犯罪日期│106年6月1日凌│106年7月24日晚│1.106年5月7日│││晨0時5分許為警│間21時31分至同時│上午7時16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96│58分許間之某時│2.106年5月7日│││小時內之某時││上午10時33分許│├──────┼────────┼────────┼────────┤│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偵字第3640號│字第20122號│字第1379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實││594號│970號│1427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0日│106年9月29日│106年11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決││594號│970號│1427號││├────┼────────┼────────┼────────┤││確定日期│106年11月27日│106年11月28日│106年12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均是│均是│均否││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檢察署107年度執│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884│字第41號│度執字第266號│││號。││。│││2.編號1至編號4││2.編號6,經本院│││,經本院107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度聲字第25號裁││刑10月。│││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31日下│106年7月1日晚│106年5月17日下午│││午13時20分許│間20時20分許│15時5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814號│偵字第3889號│字第1514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實││3522號│642號│1680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8日│106年12月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決││3522號│642號│1680號││├────┼────────┼────────┼────────┤││確定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2月25日│107年1月8日│├─┴────┼────────┼────────┼────────┤│是否得易科罰│均是│均是│均否││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42號│字第1080號│字第1733號│└──────┴────────┴────────┴────────┘┌──────┬────────┬────────┬────────┐│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3日下│││││午15時3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30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實││263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決││2634號││││├────┼────────┼────────┼────────┤││確定日期│106年11月22日│││├─┴────┼────────┼────────┼────────┤│是否得易科罰│均否││││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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