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6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顏淑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