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五九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六月間結婚,詎婚後未久,被告即未盡家庭責任,並曾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原告娘家公然毆打原告,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借住娘家時,趁家人不注意時,竊取原告大嫂 謝珍蘭 、原告之母 蔡鄧春蘭 之信用卡,分別盜刷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四萬元。一個月後接獲銀行消費明細表,經比對帳單才發現係被告筆跡,已由謝珍蘭、 蔡鄧春榮 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案,現移送檢察署偵辦中。又被告染上吸毒惡習,曾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為警方查獲,現又分居近一年,兩造間顯然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准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正本一件、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件為證,並請求訊問證人謝珍蘭、蔡鄧春榮、 黃庭財 。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有戶籍謄本配偶欄記載可知。兩造婚後未久,被告即未盡家庭責任,並曾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原告娘家公然毆打原告。又被告染上吸毒惡習,曾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為警方查獲,現又分居近一年之事實,被告未到院,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惟查,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場目睹之證人黃庭財到院證述:「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我在原告娘家吃東西,見到被告因故對原告拳打腳踢,我上前阻止,被告認我我打他,也打我。隔天更找二、三十人押我去某棟大樓毆打,那大樓,約在台中市○○路○段○○○號二樓。」,而被告毆打證人黃庭財之事,事後經和解,亦有證人提出之和解書正本乙份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另被告於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下旬某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止,以將毒品摻入糖粉倒入香煙頭加熱點燃香煙之方式,連續施用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亦經警查獲移送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官查明聲請本院准予裁定觀察勒戒之事實,並經本院依職權閱該署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二四一號卷宗查明屬實,且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實。
三、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所謂抽象、相對、一般的離婚原因,亦即破綻主義離婚法之一到達點。而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不可單憑原告主觀之標準(即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程度以決之。且為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之需要,使裁判婚姻之事由較富彈性,當婚姻破裂時,夫妻已無共同生活之實質時,即得請求離婚,但有責配偶,無請求離婚之權利,申言之,如若自己遭致婚姻之破綻時,不得以其破綻為理由,恣意訴請離婚。又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四八號、一三○四號及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九號判決意旨即採類似之見解。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曾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原告娘家公然毆打原告,又染上吸毒惡習,曾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為警方查獲,經觀察勒戒,現又分居近一年之事實,有如前述,被告既於原告娘家及外人在場時,不顧夫妻之情,顧及原告顏面,竟公然毆打原告,如於無旁人在場兩造獨處時,能否期待被告會善待原告,不無可疑。且其婚後不久即施用毒品海洛因,而施用毒品海洛因,極易成習,施用毒品後,因毒性發作後,極易迷亂人之心智,輕則荒怠工作,重則疾病上身,任何人處於原告相同地位時,均難期待繼續維持婚姻之意欲,兩造之婚姻關係已生嚴重障礙而破裂,且非可歸責於原告,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其餘攻擊方法於本件事實之認定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茲不一一論列,附為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