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小字第3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國鼎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36號給付票款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嘉義縣民雄鄉,票據付款地則
在嘉義市,有支票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
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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