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1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参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
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授信明細查詢單、國民現
金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等影
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