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前列四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丙○○間因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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