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前列四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丙○○間因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