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980號
原 告 凱悅大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宗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曾聲請對被告 鄭鴻儀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鄭鴻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44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