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17號
原   告  楊歸宜
訴訟代理人  楊紫儀
被   告  冷建華
被   告  冷建立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冷金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系爭土地有抵押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公司,被告應提出
抵押權契約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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