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調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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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吳文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天德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相對
人吳天德已死亡,本院前於民國104年9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具
狀更正被告、起訴聲明,及補正吳天德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其繼承系統
表及全體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聲請人104年9月15
日補正狀所附資料中,吳天德第三順位繼承人資料不完整、缺漏
王錦河 再轉繼承人之資料,且未更正被告及聲明,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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