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779號
原 告 黃維祝
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
林晉宏 律師
被 告 吳月霞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正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12日下午4時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
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之請求權依據為何
,及被告亦應於收到本通知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針對原告主張系
爭本票被告未曾提示部分加以說明;繕本並均請直接寄予他造,
否則均視為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