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655號
原   告  盧昌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秀蘭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36條第1項前段、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準用於小額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起訴狀雖記載被告
之戶籍地,惟原告復自承被告已居住美國阿拉斯加,而被告
自民國103年4月18日出境後,迄今並未入境等情,有被告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公務電話紀
錄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並未居住於戶籍地,而本院於104年8
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查報被告之實
際住居所,原告於104年8月26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
,原告迄未依限補正前事項,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
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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