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陳正男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