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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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0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一明被告鍾白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廖一明與其鄰居即被告鍾白梅於104年8月22日16時45分許,因停車問題發生口角,2人各基於傷害之犯意,在廖一明位在臺中市○○區○○街○○巷○號住處前,2人以徒手之方式互相毆打對方,致廖一明因而受有胸壁發紅及瘀挫傷、兩側上肢擦傷等傷害;鍾白梅因而受有顏面骨閉鎖性骨折、左眼及鼻挫傷、左眼視網膜裂孔(疑似左眼視神經病變)、左側耳膜創傷性破裂、傳導性聽力異常等傷害。因認被告廖一明、鍾白梅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廖一明、鍾白梅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二人於105年9月21日成立調解,並據被告二人於106年1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中互相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2件及準備程序筆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