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程高雄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4項之製造第二、四級毒品等罪嫌,均屬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三人就犯罪事實雖已坦承,惟仍有部分有所隱瞞,並未全盤托出,故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罪責甚重,將來刑度非輕,故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4月30日起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業經本院以99年5月11日雄院高刑酉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第20362號函解除禁見)。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