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41號
第2006號第23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尚勲
葉致良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 律師被告 劉永錩
林于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董子祺 律師
劉峻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蔡尚勲、劉永錩、林于倫、葉致良、劉峻豪等五人,前經本院於102年8月29日以102年度易字第941號、2006號、第234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定有明文。
二、茲本院認本件被告蔡尚勲等5人,就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偵字第第10164號、第16757號),有不得合併行簡式審判程序者,原裁定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戰諭威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