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因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黃郁婷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許乃丹 律師 羅鼎城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丙○○、乙○○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甲○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