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劍虹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6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