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1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乙0000000人
THA被告乙0000000
THA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泰國有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否認子女之訴之準據法及泰國有關否認子女之訴之規定,並翻譯成中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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