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輸入私菸,乙○○處有期徒刑陸月;甲○○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於⑴證據欄增列:「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宜蘭縣政府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及宜蘭縣政府98年8月12日府財菸字第0980115171號函附資料」作為證據,並更正「照片十二張」為「照片二十二張」;⑵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載之數量「二萬六千五百包」、「六萬六千包」、「五千包」、「二千五百包」,分別更正為「二萬七千包」、「六萬五千五百包」、「四千五百包」、「三千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金錢,竟圖以輸入私菸之方式牟利,輸入之數量非微,對於我國菸品交易秩序有嚴重危害,並參酌其等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為依法查獲之私菸,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簡易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附錄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私菸名稱│規格│數量│├──┼────────┼───────┼─────────┤│一│楓│二十支/包│二萬七千包│├──┼────────┼───────┼─────────┤│二│ 阿莎力 (ASALI)│二十支/包│八千二百五十包│├──┼────────┼───────┼─────────┤│三│R.G.D│二十支/包│六萬五千五百包│├──┼────────┼───────┼─────────┤│四│HALO短菸│二十支/包│四千五百包│├──┼────────┼───────┼─────────┤│五│HALO長菸│二十支/包│三千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