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庚○○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7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聲請人罹患罕見疾病法布瑞氏證及其他多種慢性疾病,無力外出工作,僅能依靠身心障礙補助金每月7,000元及低收入戶補助5,000元維持生活,名下又無財產,實已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乃無法達成協商,為清理債務,爰依法聲請清算。
二、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身心障礙手冊、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宜蘭縣冬山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宜蘭縣政府98年4月21日府社救字第0980053225號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98年4月23日長庚院法字第0382號函各乙份及診斷證明書9份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目前每月所得不足以同時支應其個人必要支出及債務之清償,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另各債權人雖具狀陳稱:聲請人之消費多集中於昂貴之洋酒、電子3C產品、影視歌聽及保險等消費,有奢侈、浪費之情等語,並檢附聲請人之消費明細可資核對,惟聲請人究否有奢侈、浪費之情係清算程序終結後,法院裁定免除聲請人債務與否時所應考慮,而非清算程序開始與否之判斷要件,是債權人此部分陳述,對清算程序之開始與否尚無影響。
四、聲請人現為低收入戶,名下無任何可資處分之動產、不動產及大筆存款,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宜蘭縣冬山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及宜蘭縣政府98年4月21日府社救字第0980053225號函乙份在卷可考,參酌本件債務金額高達215萬餘元,債權人多達11人之清算規模,堪認聲請人現有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