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參、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6日,在臺北縣縣民大道2段與新站路口,涉嫌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乙○○所具「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在卷足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