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4年8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6日19時止,犯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3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247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2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業於96年5月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