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0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一九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扣案電腦主機壹台(含內建一對一燒錄器)及盜版光碟拾陸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乙○○明知韓劇「浪漫滿屋」係PrettyTimeLtd專屬授權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亞公司)在臺澎金馬地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TradeRelatedAspe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cludingTradeinCounterfeitGoods)之約定,係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前揭擁有著作財產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詎乙○○竟意圖銷售,基於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止,先購得「浪漫滿屋」之盜版光碟後,在其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住處,連續以其使用之[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為聯絡方式,在臺灣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販賣「浪漫滿屋」盜版光碟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復利用其所有之電腦主機(含內建一對一燒錄器),將「浪漫滿屋」視聽著作重製於光碟多次,再以每套新台幣二百七十元至二百九十九元不等之價格,銷售予他人,購買之人則將款項匯入乙○○之郵局帳戶內,乙○○以此方式合計售出十四套。嗣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浪漫滿屋」盜版光碟十六片及其所有供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所用之電腦主機一台(含內建一對一燒錄器)。
二、證據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告訴人華亞公司代理人甲○○之指訴。
㈢華亞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節目授權合約書、專屬授權書各一份。
㈣被告郵局存摺影本一份。
㈤扣案「浪漫滿屋」盜版光碟十六片及電腦主機一台(含內建一對一燒錄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㈡被告先後多次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
㈢被告所犯連續重製盜版光碟及連續散布盜版光碟二罪間,有
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重製盜版光碟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重製、散布盜版光碟之行為除侵害告訴人之著作
財產權及商業利益外,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然其重製及散布之時間尚短,數量不多,且事後坦認罪行,態度良好,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告訴人出具之撤回告訴狀(本件被告所犯罪名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是告訴人雖表示撤回告訴,亦不生撤回之效力,併予敘明)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扣案盜版光碟十六片及電腦主機一台(含內建一對一燒錄器
),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㈥被告年僅二十二歲,現為朝陽科技大學工業管理系四年級學
生,業據其陳明在卷。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有卷附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年輕識淺思慮未周觸犯刑責,事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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