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號聲請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5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25年2月16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甲○○於民國95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未償還借款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沈惠珠┌──────────────────────────────────────────────────────────────┐│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後壁鄉│上茄苳│上茄苳│842-11│建│││9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樓││││││積││備考││││││材料及││││突│││││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出│││││││單│範圍│││││││房屋層數││││物││││計│及用途│積│位│││││││││││││││││││││││││││││││││││││││││││││││││││││││││││││││││││││││││││││││├──┼──┼──────┼────┼────┼──┼──┼──┼──┼──┼──┼──┼─┼────┼─┼─┼───┼───┤│001│474│台南縣後壁鄉│台南縣後│鋼筋混凝│41.9│50.9│50.9│15.4│8.66│││16│陽台:15│││全部│││││嘉田村12之17│壁鄉上茄│土造、集│1│9│9│4││││7.│.68平方││││││││號│苳段上茄│合住宅││││││││99│公尺│││││││││苳小段84│││││││││││││││││││2-1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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