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19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0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因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五三一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五九五號判決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