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簡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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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參加被告所召集:(一)、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
年五月十五日止,每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共四十五會之合會一會(下稱第
一會)。(二)、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每會新
臺幣(下同)一萬元,共四十五會之合會二會(下稱第二會)。(三)、自八十
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止,每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共四
十五會之合會一會(下稱第三會)。詎被告竟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宣告倒會
,經核算會款,第一會其為死會,尚欠被告三萬元;第二會已開會二十四會,其
均為活會,被告每一活會應返還二十四萬元,共應返還四十八萬元,後經雙方洽
談和解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