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89年度岡簡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四О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岡山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右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破告應將坐落屏東市○○段一八七八之一地號、地目建、面積0點00九一公頃、應
有部分二分之一之土地所有權;及其上建物,建號二三七號、門牌號碼屏東市大洲里
九鄰大洲八之一號、本國式加強磚造二層樓房、面積共一00點0四平方公尺之房屋
一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遺贈人 鄭廷相 生前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九日,由 林秋松 律師
為代筆見証人,另以己○、乙○○為見証人,立遺囑,將其所有坐落屏東市○○
段一八七八之一地號,地目建、面積0點00九一公頃、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土
地之所有權;及其上建物,建號二三七號、門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