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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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九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莉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洪子文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原 告 乙○○ 住彰化縣○○鎮○○路○段鳳厝巷卅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