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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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四一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