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四一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奕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