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乙○○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就關於被告乙○○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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