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親字第23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之父 陳貞男 生前於民國71年12月14日認領被告乙○○為其子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為陳貞男(民國93年5月8日死亡)之子,陳貞男生前於民國71年12月14日認領被告,惟其經血緣鑑定發現陳貞男與被告並無血緣關係。按因認領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為無效,為保持家族繼承之純正性,且維護真正繼承人之權益,並免除血緣關係之混亂與不實登載,爰提起確認原告之父陳貞男認領被告之行為無效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稱:對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云云。
三、原告主張其父陳貞男與被告間無任何血緣關係,陳貞男於71年12月14日認領被告為無效的認領行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4份、臺大醫院血緣鑑定報告書、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而依前開血緣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認根據DNA血緣關係鑑定,結果顯示可以排除甲○○與乙○○之血緣關係等語,自堪認原告主張其生父陳貞男與被告無血緣關係,要屬事實,堪以採信。
四、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乙○○與原告之父陳貞男間既無自然血統上之血緣關係,業如前述,是原告之父陳貞男於71年12月14日所為認領被告乙○○之行為即屬無效,依前開判例意旨,原告訴請判決確認該認領行為無效,即屬有理,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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