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吳崑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達成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漢光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12年5月5日37,472元QN0000000002漢中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12年5月5日372,900元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