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周汝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宇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面積之編號A地上物拆除,返還予原告所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220元【計算式:44.98㎡39,000元=1,754,22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4,600元,及自112年7月5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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