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即 陳穎賢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 陳建雄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現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在外有穩定之工作,絕無再從事不法行為,且被告之母親曾因車禍患有骨裂之傷勢,並有假性氣喘之症狀,身體狀況不允許外出工作,全由被告照顧及扶養,請求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因同樣案件經警查獲,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命限制住居及交保2萬元後,仍於112年7月14日再為本件犯行,顯見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為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2年8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聲請人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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