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被告甲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