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被告甲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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