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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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告 許德盈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施瑋婷 律師 陳禹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鈞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