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74號
附民原告 王一傑
附民被告 林淑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13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4年度訴字第114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林岳葳
法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