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9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童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羅丹翎
具保人 李國魁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49號,114年度偵字第5108、14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游童恩因犯詐欺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命被告具保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李國魁繳納現金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李國魁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卷可查。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於114年8月18日下午2時37分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於庭期屆至時,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且於同次期日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未到庭亦未督促被告到庭,又被告及具保人亦均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4年8月18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橫山分局函文及所附員警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簡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