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盈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盈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
勞務。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廖盈淳原係址設雲林縣○○鎮○○里○○路○○○號「
倚天通信行」之店員,負責代收客人交付之手機維修費用後
繳回給店長 湯惠文 ,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
址店內,藉客戶送修如附表所示廠牌之手機,向客戶收取維
修費用之機會,接續將附表所示之維修費用侵占入己,共得
手新臺幣4500元。嗣經店長湯惠文發現廖盈淳有盜用客戶身
分證件辦理手機門號(涉及偽造文書部分另案偵辦),而清
查廖盈淳經手之手機維修單後,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湯惠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手機維修單7張。
㈣倚天106年7月份對帳單1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於附表所示期間內,利用同一職務之便,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相同之地點,以相同手法侵占門市財產,為接續犯。
㈡爰審酌被告先前沒有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竟藉用擔任通信行店員之
便,侵占客戶所交付的手機維修費用,損害告訴人財產利益
,金額雖然不高,但此行為非常不可取,應予譴責,惟考量
被告已坦承犯行,也已經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徵得告訴人諒
解、撤回告訴,有雲林縣西螺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撤回告
訴申請狀各1紙在卷可查,足見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尚知悔
悟,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從事自由業,經濟
狀況勉持(如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本案發
生後,除坦承犯罪外,並已徵得告訴人原諒,業如上述,足
信被告係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已深具悔意,諒經此偵審程序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
緩刑2年,復為使被告知所警惕,併依同條第2項第5款之
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同時依刑法第9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
新。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接續侵占如附表所示現金,
其利益已歸屬於被告,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且因該等犯
罪所得款項並未扣案,故一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284條之1,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
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蕉杏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民國)│手機廠牌型號│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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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年7月11日│SONY牌C6902型│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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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年7月15日│APPLE牌iphone5│500元│
│││型││
├──┼───────┼───────┼───────┤
│3│106年7月26日│APPLE牌iphone6│1000元│
│││型││
├──┼───────┼───────┼───────┤
│4│106年7月27日│HTC牌D530型│600元│
├──┼───────┼───────┼───────┤
│5│106年9月3日│APPLE牌iphone5│1500元│
│││型││
├──┼───────┼───────┼───────┤
│6│106年9月3日│APPLE牌iphone5│300元(維修費│
│││型│用2500元,已繳│
││││回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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