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75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采汝
被 告 莊慶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30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