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古滿貞
訴訟代理人 吳亮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婧華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至本院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被告陳婧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許竣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㈡具狀提出343地號土地現況及向來對外通行道路最近之照片
【應將照片洗出後,黏貼於A4紙上(一面兩張),並於地籍
圖上編號(如A、B、C)註明拍照之位置,照片上亦須註
記對應之編號。】。
㈢具狀說明原告所主張之通行方案,及於地籍圖上標繪該方案
之位置並核算通行之面積。並提出通行方案最近之照片【應
將照片洗出後,黏貼於A4紙上(一面兩張),並於地籍圖上
編號(如a、b、c)註明拍照之位置,照片上亦須註記對應
之編號。】。
㈣具狀提出補正正確①被告姓名、住所及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㈤具狀陳報系爭343地號土地上之房屋,是否即為門牌號碼屏
東縣○○鄉○○路○○號房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