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古滿貞
訴訟代理人  吳亮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婧華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至本院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被告陳婧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許竣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㈡具狀提出343地號土地現況及向來對外通行道路最近之照片
  【應將照片洗出後,黏貼於A4紙上(一面兩張),並於地籍
  圖上編號(如A、B、C)註明拍照之位置,照片上亦須註
  記對應之編號。】。
 ㈢具狀說明原告所主張之通行方案,及於地籍圖上標繪該方案
  之位置並核算通行之面積。並提出通行方案最近之照片【應
  將照片洗出後,黏貼於A4紙上(一面兩張),並於地籍圖上
  編號(如a、b、c)註明拍照之位置,照片上亦須註記對應
  之編號。】。
 ㈣具狀提出補正正確①被告姓名、住所及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㈤具狀陳報系爭343地號土地上之房屋,是否即為門牌號碼屏
  東縣○○鄉○○路○○號房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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