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小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愛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京花園廣場首都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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