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614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告 黃欣葶 即榮貿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3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116年7月20日,關於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所載,被告並應依約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12年6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前經催告,亦未為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第13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所負之債務於112年10月17日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共計415,3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我同意原告之請求,但我目前沒有錢可以繳,希望可與原告商談還款方案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保證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單、被告戶籍謄本各1份、授信約定書、利率明細資料查詢各2份、催告函3份為證(營簡字卷第21頁至第67頁),並經被告自認(營簡字卷第84頁),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9,567元

自112年8月20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按年利率2.17%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9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按年利率0.21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67%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0.66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4%計算之違約金。

2

395,830元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按年利率2.17%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按年利率0.21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67%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0.66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4%計算之違約金。

備註:

一、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日:112年10月17日。

二、視同到期前之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計算;視同到期後之遲延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當時牌告之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計算。

三、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