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885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告 呂廣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住所地位於台南市永康區,向本院起訴,並提出信用申請書及原告之身分證影本為憑。但查,該申請書為民國106年間所填載,距今已逾6年。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已於111年7月29日設籍於桃園市平鎮區,參以,原告提出消費明細,被告日常生活消費地點亦集中於桃園市平鎮區或鄰近區域,而可推認確有居住於現戶籍地之客觀事實。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不知上情,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