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011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告 楊川儀
臺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