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13號

原告 陳偉弘

被告永進木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世楨

被告 李睿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尚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台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的鑑定函過於簡略,認有再為調查或鑑定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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